102-07-01
交通部表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已完成簽署,其中在我方市場開放方面,有關貨運
承攬服務業,包括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貨運
代理服務,投資航空、海運貨運承攬業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

海運輔助性服務業,港埠業、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船舶理貨
業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海運輔助性服務業。
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營運區域及業務範圍限依臺灣有關投資公
共建設的相關規定辦理。

空運服務之銷售及行銷,允許經雙方民航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大陸民用航空運輸業
者,在臺灣設立商業據點銷售及行銷其空運服務。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
供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服務。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

倉儲服務業,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倉儲服
務,其中屬保稅倉儲者僅限位於港區內。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
港區內倉儲的營運區域及業務範圍限依臺灣有關投資公共建設的相關規定辦理。

陸方市場開放方面,市場開放承諾,海運輔助性服務業:

(1)臺灣服務提供者投資港口裝卸、堆場服務和倉儲業務,其資本額和設立分公司的
條件比照大陸實行。

(2)在福建省設立獨資企業經營港口裝卸、堆場服務。
貨運代理服務業-海空運承攬運送業以獨資或合資方式提供貨運代理服務,在繳齊全
部註冊資本後設立分公司。(不須等待一年)

空運服務之銷售及行銷,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以合資、合作或獨資設立航空
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
 
返回訊息列表